TTIP监管合作分析

2016年3月,欧洲委员会在第12届TTIP谈判回合中发表了新的监管合作立场。我们欢迎旨在改善监管机构合作的变化。

T&E,EEB,EPHA,EHN,BEUC和TACD的联合分析

很积极看到,该提案的核心文本现在包括规范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权利。此外,它提到了使用监管合作为消费者带来具体利益并保护他们的“意图”。

但是,有些元素没有改变,这特别令人震惊。首先,监管合作的范围仍然太广泛。其次,我们建议在自愿的基础上确保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第三,我们强烈反对使用贸易协定平台而不是民主决策的几个部分来决定立法原则。第四,该提案部分旨在通过TTIP调节影响评估。它提供了不足的保证,即基于预防原则并考虑危害的欧盟的方法 - 面对科学不确定性做出决定。

尽管崇高的保证“规范权”不会受到影响,但在生命协议中列出的这四个基本要点可能会破坏欧盟的规范能力。因此,不降低消费者保护水平或破坏规范权的良好意图不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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